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