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