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