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 第八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