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二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