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