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