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