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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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