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