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