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