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