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