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