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