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