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