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