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