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