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