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