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3.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