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