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