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