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