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