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