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