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