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