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