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