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近3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增资终止的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近3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增资终止的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