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