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