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