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