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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第五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所涉及内容和相应材料。 第五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增资企业。 第五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各意向投资方。 第六十条 经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如公告中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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