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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五节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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