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