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