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