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