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