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