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请示的具体事项。

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无偿划转的理由。

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相关承诺事项。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