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资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