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