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2017年)
发布机关
工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等,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比对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